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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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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年全国地源热泵相关政策汇总(连载三)

2015-12-30

陕西省


1、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发布《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西安市):

政府财政性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国家、省、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学生公寓等六种项目必须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创建一批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以点带面,不断扩大可再生能源应用规模,到“十二五”末,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800万平方米以上。

2、陕西省住建厅2015年1月下发通知:


2015年1月1日起,省级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对取得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或者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等鼓励技术措施且获得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给予奖励补助。

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出台《陕西省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


新建的项目绿色建筑比例应达到80%,荣获国家、地方级绿色建筑标识的新建建筑面积占城区内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80%,绿色施工必须全部达到《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陕西所有的新建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应全部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新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覆盖率将达到100%,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地热)利用率达到15%以上。

4、《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于2015年7月通过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禁止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利用渗井、深井、渗坑等直接向地下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或进行污水回灌。


将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地区,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地区,开采地下水有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其他需要禁采的区域7大区域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在地下水禁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停。


甘肃省


1、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发布《甘肃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


实施具有示范意义的高效节能锅炉、高效板管式换热器、水地源热泵等节能技术、产品、装备、核心零部件产业化生产项目,提高传统行业的工程技术节能能力,加快节能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


把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工程以及技术研发、应用推广等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奖励等多种方式,安排财政资金引导、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建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重大节能环保工程建设。

2、甘肃省发改委2015年10月发布通知,调整甘肃省集中式电采暖(制冷)用电电价:


调整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事业单位办公、商业等用户采用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随房屋建设配套)、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等集中式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或制冷)用电。


此次调整的电价中,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4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35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2分钱、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已开征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1、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太阳能、地热能、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录入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


荣获绿色建筑“设计”阶段“一星级”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建设主管部门应即征即返其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荣获绿色建筑“设计”阶段“二星级”及以上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建设主管部门应免征其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荣获绿色建筑“运行”阶段“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国家和自治区给予1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资金奖励。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标准进行改造、并通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按相同政策给予资金补助。

2、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5年2月发出通知:


自今年起,我区各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居住建筑将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即“建筑节能65%标准”。按照要求,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建筑节能65%标准对居住建筑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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